江夏区出台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近日,江夏区出台了《江夏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项目的规划、审查、审批、实施、验收、监管、评估评价等方面,对江夏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管理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由区大数据中心牵头建立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联席会商工作机制,对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统筹规划、方案审核、监督管理、应用评估。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本部门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并报送区大数据中心,由区大数据中心会同联席工作机制各部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进行论证,形成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统筹推动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除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要求或确属情况紧急的项目之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将不予立项。
《办法》规定,江夏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依托统一的区级信息化基础平台进行建设和运行,且移动端入口应逐步向区级统一入口集中。区级党政机关、区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不再单独建设机房、数据中心等基础平台,其政务信息化系统应优先使用区级智慧城市基础平台提供的身份认证、地理信息等统一基础服务能力。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先与区级大数据平台等系统完成对接,方可组织验收,依规备案管理。
《办法》指出,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由区大数据中心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等方案进行技术审查,通过审查后,方可报发改局审批立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组织论证及实施,并向区大数据中心备案。